耿正义律师
衡水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承接邢台清河县某工程,并于同年9月顺利完工、交付使用。但建设单位在支付预付款后,便长期拖欠剩余工程款。数年来,施工单位虽多次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催... 查看详情 >>
原告某商贸公司2025年8月到起诉法院称衡水市某建筑公司与个人郝某某共同承租了商贸公司的建筑设备,并称自2021年至今未支付过任何租赁费,并提交了租赁合同及出库单、入库单、结算单等... 查看详情 >>
河北省衡水市某工业企业因新厂区建设需要,将厂房工程发包给一名个体包工头。由于该企业并非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工程建设领域经验不足,包工头又自行联系了一家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具体实施。施工... 查看详情 >>
张某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房后,将其转售予李某。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张某将对开发商的剩余购房款债务转移给李某,由李某直接向开发商支付尾款。后因李某未依约向开发商支付该款项,开发商起诉张... 查看详情 >>
某建设集团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与河北衡水某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生效后,A公司严格依约履行全部施工义务,按期完成工程建设并交付... 查看详情 >>